案情简介: 借款人无履行能力
被告金某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于2012年3月向原告黄某某借款100000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14年3月1日重新出具借条一份,但至今未归还借款。被告金某某辩称:借款属实,但被告从过年到现在已还款15000元,另被告经济状况不好,没有履行能力。
法院判决:虽然债务人履行债务有困难,但仍需按照法律规定偿还债务
一、被告金某某归还原告黄某某借款本金8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二、驳回原告黄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金某某承担。
律师说法:债权人如何维权
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债务,法院是根据哪些法律依据作出的判决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法院的判决合法合理,让当事人双方都承担各自应负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