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借款逾期未归还本金及利息
原告于某某和被告金某某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前原告曾有借款借给被告。2008年10月19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有金某某向于某某借人民币陆万元整,利息2分厘。2008年11月7日,被告出具借条三份,分别为:今向松菊借到人民币三万元正,利息3分,按每月算清;今向松菊借到人民币32000元正,利息2分;今向松菊借款人民币47000元正,借款时间半年,利息2分。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支付了于2008年11月7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利息为3分该笔借款的四个月利息。其他三笔借款即未归还借款本金也未支付利息。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69000元及按约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借款人偿还本息
经审理查明,原告诉请要求被告于2008年11月7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的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的请求过高,根据司法实践及有关规定,按与其他借款利息的请求即按月利率2%计算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于某某借款169000元及利息(其中60000元自2008年10月19日起;其中79000元自2008年11月7日起;其中30000元自2009年3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律师说法:出借人能否按约主张高息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外,如果被告未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间内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还可以获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以上就是关于“借款逾期未归还本金及利息,出借人能否按约主张高息”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亲属之间、朋友同事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在借款时,最好一开始就约定合法的借款利息,否则,主张利息不受支持。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律师帮助分析,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