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被告逾期未偿还借款
被告刘某分别于2010年12月25日、2011年9月23日,向原告游某借款300000元、100000元,同时约定月利率2.5%。2015年1月31日,原告游某与被告刘某对以上两笔借款本金及未付利息进行结算,并由被告刘某向原告游某出具借条两张,分别载明借到现金370800元、202100元,借期半年,每月利息按2%计算,半年还清本息。2015年1月31日之后,被告刘某支付原告游某借款利息2000元。被告施某与刘某在借款时系夫妻关系。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刘某、施某共同偿还借款5729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法院判决:被告应限期偿还本息
原告游某请求按照月利率2%计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施某、刘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游某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2月1日支付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另加2015年1月31日前所欠利息人民币136320元)。
律师说法:如何约定合法利息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是关于“借款人与出借人订立借款合同,如何约定合法利息”的案例介绍。需要注意,如果被告未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间内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还可以获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一旦发生纠纷,最好请专业律师起诉至法院,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