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80后男子索要赌债拘禁他人
2016年1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随王强来到延川县郭家塔村向被害人郭某索要赌债,因郭某无钱还债,便将郭某拉到车上带至县城逼债,郭某仍还无钱还债,二人又将郭某拉到城外王勇老家的村中,在王强的提议下将郭某捆绑吊在树上。随后,郭某自行解开绳子脱身报警。案发后,王某和王强与郭某达成协议给予经济补偿,郭某对王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判决:索要不成遭刑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王强因索要赌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捆绑手段,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配合王强实施非法拘禁,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具有违法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当庭认罪悔罪,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说法:非法债务如何证明
一般情况下,在民间借贷中,只要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同时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会认为这种借贷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有一些“债务”产生基于非法的行为,为了让这种非法债务表面合法化,当事人往往会采取一些规避法律的措施。如将赌债写成一般的借款欠条,这在法律上是不受保护的。问题是,如何证明自己欠下的债务是“非法债务”?
所谓非法债务,常见的主要有赌债、因婚外情暴露或被他人拿捏了把柄后被胁迫写下的欠条等本不存在的、虚无的债务。对于这种情况,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如果能够证明欠条、借条是在被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写的,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的目的是用于赌博或从事非法行为,这样的债务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否则,由于在举证问题上没有充分、确切的证据,不能证明债务非法,法院往往会支持对方的要求。为此,当事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不存在真实的借贷、欠款,不要随便给人出具欠条或借条;
(二)遇到他人敲诈、胁迫,不得不写欠条、借条脱身的,如有可能偷偷通过手机等对当时的情况进行录音、摄像,保存证据。脱身后应及时报案,通过警方的调查取证和处理。即使警方处理不了,原来留存的以及警方调查过程中形成的证据,往往可以成为日后被对方起诉(三)对于因赌博等其他违法行为产生的非法债务,还可以主动向警方举报,若警方查实确实是违法行为产生的非法债务,这些“债务”将会得到免除。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也可能会面临被警方的处罚。
以上就是80后男子索要赌债拘禁他人,非法债务如何证明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