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明知借款用于赌博
2015年7月12日至同年7月17日期间,被告鲍某因赌博需要,分数次向原告刘某借款,被告鲍某于2015年7月12日、7月17日分别书写了“今借到刘某现金肆万元整即¥40000”、“今借到刘某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即¥14000”的条据二份给原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无能力偿还为由,拖欠不还,刘某遂引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54000元
法院判决: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经审理查明:原告明知被告借款用于违法犯罪,仍然借款给被告,该借条是通过赌博而形成的借条,其形成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根据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二份,被告鲍某提交的与吴某、盛某某、沈某某及原告刘某电话录音四份等证据,可综合分析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刘威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时,应问清借款用途。如明知借款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如贩毒、赌博、走私等)时,应拒绝对方的借款请求,否则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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