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丈夫借款妻子成被告
2015年1月2日,被告田某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刘某借款45000元,并存在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原因:今日因资金紧张借刘某现金45000元人民币(大写肆万伍仟元)。借款日期:2015年1月2日借款利息为3%月息。还款日期:2015年2月30日前本息一并归还。违约责任:如到期未按时还款,给付本金30%的违约金,同时承担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此借款系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由于被告田某与被告蔡某系夫妻关系。于是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45000元、利息6318元。二、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邮寄送达费。同时被告田某出庭辩称已偿还23500元,现只欠21500元。
法院判决:借款人及其妻子共同偿还本息
经审理查明,借款到期后,因被告田某未及时偿还原告刘某借款及利息,形成纠纷。根据原告刘某提交的借条以及原、被告陈述,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债权债务关系。另外,被告关于该借款已偿还23500元的辩解意见,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因而法院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田某、蔡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45000元、利息3755.83元,(利息为2015年1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以内的贷款基准利率年息5.60%。计息时间从2015年1月3日起算至2015年5月18日)合计48755.83元;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债务人及其配偶是否应当共同承担债务?
在民间借贷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一类最常见的情况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持与夫妻一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或一方出具的欠条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由债务人及其配偶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种情况下,有些受诉法院会将债务人的配偶追加为共同被告,既可能是根据债权人的请求,也可能依职权追加。追加债务人的配偶参加诉讼后,只要通过审理查明,借款确实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债务人夫妻没有实行约定财产制或者虽然实行约定财产制但未于借款时明确告知债权人,一般均会判决债务人及其配偶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样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便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的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借款应当按两被告的共同债务处理,法院因此判决借款人及其妻子共同偿还本息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双方当事人就债务性质为借债之人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必须对该债务的性质作出判断。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多以夫妻二人各自的工作、经济情况以及二人之间夫妻关系、对家庭经济的贡献等综合进行判断。在债务人的配偶能够举证证明债务人所借债务确实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可以允许其配偶不承担清偿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应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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