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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民间借贷纠纷是否应审查存在真实给付?

此文章帮助了319人  作者: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基本案情:债权转让要求代为偿还本息

甲因经营需要,向乙借款100万元,2012年5月31日,甲向乙出具借款100万元的借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月利率3%。出具借据当天,乙向甲的银行账户汇款70万元,将其余30万元作为第一个月的利息进行了预先扣除。 
同年7月1日,乙出现资金紧张,向丙借款100万元,向丙出具借款100万元的借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月利率2%。同日,丙向乙支付借款90万元,其余10万元为一个月的利息进行了预先扣除。 
同年8月,乙和丙约定100万元欠款由甲代为偿还,乙和丙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将债权转让事宜书面通知了甲。后甲还款不能,丙持债权转让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债务人仅对实际债务负责

乙实际支付甲借款本金70万元,乙对甲的债权为借款7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丙对甲的100万元债权是从乙处转让而来,所以丙对甲的债权实为借款本金7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律师分析:民间借贷纠纷是否应审查是否存在真实给付

因为在债权转让法律关系中,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在债权全部转让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但第三人受让的标的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且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故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在原借贷法律关系中针对预先扣息及高息(本文中高息指超出同期同类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的抗辩,可以继续向受让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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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金开律师事务所商事诉讼部主任、商事仲裁部主任、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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