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债权人以借条为据催要本息
原告吴某起诉称:2012年1月1日被告周某富向原告吴某付借款人民币13800元,为此被告周某富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约定:“今向吴某付借到人民币壹万叁仟捌佰元整。借期1年,定于2013年1月1日前归还”。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予还款付息。故原告以2012年1月1日被告周某富出具的借条一份为据,请求判令被告周某富归还原告吴某付借款138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归还之日止)。
法院判决:借款人偿本付息
经审理查明,借款到期后,因被告周某富未及时偿还原告吴某起借款及利息,形成纠纷。被告周某富向原告吴某付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主体符合法律规定,借条内容并不违法,应认定借款合同有效。根据原告吴某起提交的借款合同,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债权债务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周某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某付借款138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4年11月10起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什么样的借款合同才有效
民间借贷合同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利益的保障。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可以明确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当发生纠纷时合同就是双方最有利的证据。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因合同的不规范而产生的纠纷比较常见。若想有效避免借贷纠纷,借贷合同的内容就必须规范。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要使民间借贷行为成立并生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主体合格;
2、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3、合同内容合法;
4、贷款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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