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高利息贷款无力偿还
2015年9月6日,原告某贷款公司与被告力某公司订立借款合同一份。合同主要内容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借款期限6个月,自2015年9月6日至2016年3月5日。借款利息为月利率3%,按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每月20日前支付利息。提前还款,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该合同由双方单位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被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原告支付200000元,原告主张,该200000元系支付原借款的利息,被告主张,该200000元系偿还新借款的本金,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剩余利息、在借款期满后未返还本金,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清偿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自借款日起至清偿日止。
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
经法院查明,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主张,已还款200000元系支付原借款的利息,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原借款尚有利息未付清,也无证据证实双方约定该200000元系支付原借款利息,故法院不予采信。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按月支付利息,提前还款,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依据该约定,在借款期间内可以支付利息,如果提前偿还本金,应另订书面协议。原被告关于200000元付款未订立书面协议,未经原告公司同意,不应认定为提前偿还借款本金。原告公司经理程某的口头意见,无原告公司书面授权,不符合借款合同要求,缺少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有效。故被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原告支付200000元,应认定为支付新借款的利息。另新借款自2015年9月6日起始,至2015年12月14日被告支付200000元时,计三个月零9天。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3%,2000000元本金,每个月应付利息60000元。每个月按30天计,被告支付的200000元,系三个月零10天的利息。故应确认被告已经按约定支付利息至2015年12月15日。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剩余利息、在借款期满后未返还本金,构成违约。
律师说法:民间借贷中高利贷是否需要偿还?
本案之所以对已还款200000元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的性质有争议,是因为根据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主要分三个阶段规范。利息约定不超过每年24%的法院予以支持;约定高于24%不超过36%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但债务人已经支付了要求返还的,法院不与支持;超过36%的,借款人已经支付的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本案中约定月利息3%,折合年利率36%,属于高于24%但不超过36%部分,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债务人已经支付了的,无法要求返还,故成为本案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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