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借款人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规定: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仍可缺席判决。
也就是说,出借人可以向借款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起诉,只要有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法院就可以判决。
二、起诉保证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在借款人跑路后,法院作出判决后,也没有财产可以执行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追加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在此种情况下,无论是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人都要承担保证责任。
三、申请宣告借款人为失踪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也就是说,在借款人消失满两年,并且财产由其亲友代管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借款人为失踪人,这样就可以要求借款人代管财产的亲友用他的财产来偿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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