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已超过保证期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原告贺某为与被告倪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30日由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原告贺某起诉称,2009年9月17日,被告倪某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9月17日至2009年9月27日,被告张某对被告倪某借款作担保。但二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经审理查明,被告倪某于2009年9月1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150000元,用于还贷,借款期限从2009年9月17日起至2009年9月27日止。被告张某在担保人一栏签名。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倪某至今分文未还,被告张某也未尽担保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5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倪某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返还,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倪某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承担保证责任,已超过保证期限,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有哪些?
先来参考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三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本案中,保证人在主合同上签字,表明其保证人身份,保证合同即可成立。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则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亦未约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则为六个月,从2009年9月27日开始计算六个月保证期限,债权人在此期间并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于2010年12月30日诉至法院,保证期限已过,债权人的保证权消灭,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有哪些”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债权人要及时履行保证权,在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限的,法律规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并且保证期限为6个月。具体来说,在6个月内,向保证人做出要求其偿还债务人债务的意思表示即可,若保证人拒绝履行保证义务,则起算2年的诉讼时效。从保证人拒绝履行义务起算两年,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律师帮助分析,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