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夫妻一方借钱却由双方还债
被告刘某为了与妻子张某经营生意,于2012年6月2日向原告李某借款30万元,同时刘某向李某打下欠条。后被告刘某于2012年年底偿还了原告李某部分借款,但之后李某多次催要余下借款,刘某却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一直到2013年1月6日被告刘某尚欠原告李某借款16万元。为维护原告李某的合法权益,原告李某将被告刘某及刘某之妻张某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6万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夫妻一方借钱,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经法院查明,被告刘某向原告李某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依法向原告偿还借款。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所以,经过法院调解,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二被告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借款16万元及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计算时间从原告起诉之日至全部借款本息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律师说法:夫妻一方借款谁来还?
夫妻一方借款谁来还,先看该笔借款是否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才能确定是否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的债务,按照法律规定,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同时,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以上就是关于“夫妻借钱做生意,夫妻一方借款谁来还?”的案例介绍,无论婚姻存续期间是由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向外的借款,只要借款到期,那么债权人就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但是如果出现其他的纠纷,最好咨询律师帮助分析,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