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欠条债务
原告俞某与被告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褚在倩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曾向原告之父俞某借款2500元,后俞某于2005年4月20日因病亡故,在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讨下,期间被告偿还500元,余款2000元由被告于2007年2月13日出具欠条一份,2007年到今,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2007年2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2000元的借条是事实,同年的4月份,原告的老公代表原告招集了另外两人以武力的方式向被告催讨,致被告的母亲受伤。现原告已丧失本案的诉讼时效。
法院判决:诉讼时效已过,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被告应某欠原告俞某之父俞某款,原告之父于2005年4月20日死亡后由原告催讨时,被告于2007年2月13日出具了一份欠条,内容为欠原告之父俞某人民币2000元,欠条中未约定归还日期。原告俞某携同他人于2007年3月至被告处催讨欠款,但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但本案原告向被告主张民事权利后两年内未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本院不予保护。
律师说法:借条与欠条的区别,借条为什么比欠条法律证明力大?
先来参考相关法条。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制度是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它是基于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而当然发生的,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时效具有强制性。关于时效的法律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自行以协议加以变更或限制。诉讼时效不导致实体权利消灭,而仅仅使权利失去诉 讼保护,即当事人仍可以起诉,法院也应当受理,只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最终得不到法院的保护。我国《民法通则》上的诉讼时效分为两类:其一是本条规定的普 通时效,期间为两年;其二为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另外,其他民事立法上也有特殊时效的规定,期间有三年到五年不等。
欠条和借条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它们形成的原因不同,借款主要是因借贷而产生,欠款则可能是因为买卖、租赁、利息等原因产生。借款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日期,那么债权人可以在任何时间索要,时效从债务人拒绝还款时起算,最长时效不得超过20年,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则时效从还款期满时起算。欠条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则诉讼时效从欠款形成之日起算,约定还款期的从还款期满时起算。也就是说,约定了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时效是一样的,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则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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