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举债2500万自杀
据江门日报报道,改名换姓再婚,并曾育有一女,现任老公却一直被蒙在鼓里;以假名应聘成为护士,谎称是局长之女,扮富婆以高息为诱饵到处借钱,令多人上当受骗;无力偿还巨额债务自杀身亡,丈夫被“债主”告上法院。这些听起来像是电影剧情一样的故事,却是江门市新会区一宗民间借贷纠纷中的真实案情。
妻子举债2500万元,将借款用于地下钱庄进行违法经营,无力偿还后自杀身亡,其中一位债权人起诉其丈夫,认为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其丈夫承担偿还责任。近日,江门中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最终认定此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丈夫不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夫妻间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因前些年社会上出现很多夫妻借助假离婚恶意逃避债务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的,除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外,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将否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夫妻一方。此规定出台后,债务人借助假离婚恶意逃债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增长,家庭财富增加,近来又出现了夫妻一方借助虚假借贷损害另一方利益,或者将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之债转嫁另一方承担的现象,造成新的利益失衡。因此,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还需要考虑以下三方面:第一,要去除夫妻双方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嫌疑;第二,夫妻双方有无共同对外举债的合意;第三,夫妻双方有无分享债务带来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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