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
2014年4月14日,被告郑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贺某借款3万元,写下借条,借条中双方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具体时间,后原告贺某某多次向被告郑某催讨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故贺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郑某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
经审理查明,原告贺某与被告郑某之间有借条为证,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贺某按照约定借给被告郑某30000元,后原告贺某某向被告郑某多次催讨借款,被告郑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故被告郑某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被告郑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贺某某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贷款人什么时候能要求还款?
借款合同中一般都会约定借款数额、利息和还款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这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如果借贷双方一时疏忽没有约定还款期限,首先可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协议补充,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进行确定。仍不能确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此处的合理期限与借款金额、借款当时双方商议的借款目的等有关。但出借方是权利人,只要出借方给予借款方相对合理的期限并通知到对方,对方就应当在此期限内偿还,否则出借方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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