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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买卖合同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如何实现债权实现?

此文章帮助了301人  作者: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以买卖合同为民间借贷合同担保

2014年9月,钟某向曾某、肖某借款时,曾某、肖某要求钟某提供担保。经双方协商,以钟某名下的兴国县保育院凤凰校区资产进行抵押担保。后双方到相关部门咨询抵押担保的登记手续,因相关部门对此不予登记,钟某、曾某、肖某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1500万;担保方式为钟某自愿将夫妻共有的兴国县保育院整体资产作为抵押,双方签订《兴国县保育院整体转让协议》,并经县公证处公证。若钟某到期不能还清借款本息,钟某将兴国县保育院整体资产过户到曾某、肖某名下。因钟某向多人借款,资不抵债,部分债权人先后向法院起诉。曾某、肖某在获知兴国县保育院凤凰校区的资产被查封后,于2015年1月向赣州市中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兴国县保育院凤凰校区的诉争房产。黄某等103名债权人作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并要求确认《兴国县保育院整体转让协议》无效。

担保合法有效,出卖人有优先受偿权

以买卖合同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担保,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但是该条款并没有规定当借款不能实现时,可以优先受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确认《兴国县保育院整体转让协议》系一种非典型担保,该担保合法有效;在钟某、严某 不履行本案债务的前提下,曾某、肖某可申请拍卖《兴国县保育院整体转让协议》标的物,并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因此,法院认定曾某、肖某对《兴国县保育院整体转让协议》中的财产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为了确保债权得到足额清偿,建议办理抵押登记,而不是签署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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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的,法院将不会支持你的请求。另外,诉前财产保全是一种应急措施,也就是说提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起诉,否则法院将会解除财产保全,如果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还需要赔偿。因此,诉前财产保全需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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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金开律师事务所商事诉讼部主任、商事仲裁部主任、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中心主任
资深律师,曾任职检察院、法院系统,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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