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夫妻个人对外负债 夫妻双方却成共同被告
2004年2月6日,肖某与王某登记结婚。2013年12月,肖某为购房向刘某借款13万。双方约定,2014年1月16日前还清借款。履行期限到期后,肖某并未依约履行。于是刘某以肖某、王某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3万元、支付逾期还款利益(以13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7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至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一方对外负债的 原则上为共同债务
现有证据未能证明该笔借款为肖某个人债务,亦未证明肖某与王某夫妻之间存在特别财产约定,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经审理查明,刘某与肖某、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肖某向刘某借款的事实发生在肖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共同购房需要,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借款人肖某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及时返还借款,在返还本金的同时应支付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二被告共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十三万及利息,(利息以本金十三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百分之六的标准,自二○一四年一月十七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夫妻一方对外借债,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究竟是否应该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应按照如下思路进行判断:首先,需要认清所负债务是否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婚前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婚后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其次,需要知悉例外情形。第一,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则该笔婚前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如果债权人与夫妻一方明确约定该笔婚后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明知债务人与其配偶之间存有相关财产协议的,那么该笔婚后债务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以上是关于“夫妻一方对外负债,是否属于共同债务”的案例介绍。对于债权人而言,承担还款义务的责任人越多,实现债权的可能性就越大。债权人起诉债务人时,若认为自己的债权属于债务人与其配偶的共同债务,则应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以更好地维护和实现自己的债权。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律师帮助分析,以更全面地收集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