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借款未约定利息
原告储某与被告刘某是同村居民。被告刘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2012年农历12月26日向原告储某借款6000元,出具借条。借条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时间。原告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刘某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后(逾期即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清借款为止的借款利息给原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法院判决: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向原告储某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借贷关系违反法律规定,该借贷合法有效,理应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刘某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储某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借条没约定利息起诉怎么主张利息?
借条没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故本案中被告刘某无需给付从借款之日起至被起诉之日止之间的利息。但无息的借款并不影响原告储某向被告刘某主张逾期利息。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本案原告储某起诉之日应视为催告之日,借款人刘某仍不偿还的,起诉之日也即被告刘某开始逾期还款之日,因此出借人储某要求借款人刘某偿付逾期利息,法院予以支持。刘某应支付逾期后(逾期即从起诉之日起计算)的利息给原告储某,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到付清借款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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