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夫妻一方借款,债权人向双方主张
王某与张某曾经是夫妻关系。在2013年6月8日,双方经过协商一致约定“王某对外的一切债务与均与张某无关”。但是在2014年3月19日,王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后并未偿还该借款。2014年12月10日,李某将王某和张某一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和张某偿还借款本息。在此之前,2014年5月25日,张某向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在离婚诉讼中,王某陈述,自己在未告知张某的情况下向他人借款50万元,其中包含向李某借的10万元。同年9月10日,李某与王某调解离婚。
法院判决:夫妻一方借款,判决共同承担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与张某在离婚之前,王某向李某借款事实属实,但是到还款期仍未归还欠款。依据我国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但是债权人并不知道该约定的,则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双的共同债务,因此,人民法院判决王某和张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
律师说法:夫妻一方借款是双方共同债务吗?
我国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应承担还款责任。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借款系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该借款只能由借款的一方的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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