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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还是保证人 在借条上签字了必须承担保证责任吗

此文章帮助了358人  作者: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见证人还是保证人

2013年10月10日,借款人谢某向原告李某借款,并出具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李某现金叁万元整。(借款时间一个月)。”并有借款人谢某签名和日期。该借条左下角有“担保属实:王某”字样,但“担保”二字系原告李某书写,“属实:王某”字样系被告王某书写。现原告李某以被告王某为谢某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还款并支付利息。被告王某辩称,其不是借款担保人,而是见证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不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借款人出具的借条上,仅书写“属实:王某”字样,原告在被告书写的“属实:王某”字样前书写“担保”二字,系原告个人意愿。原告不能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被告王某为保证人,被告王某亦不承认自己是借款担保人,而只是借款见证人。故原告主张被告王某为本案保证人的证据不足,被告王某不应对谢某的欠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律师说法:在借条上签字了必须承担保证责任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担保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被告王某在借条中并未明确表示其为保证人或愿意承担担保责任,通过其他事实也无法推定其为保证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王某不应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见证人还是保证人 在借条上签字了必须承担保证责任吗”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要求他人为借款作保证时一定要在借条中写明其为保证人或愿意承担担保责任,否则可能会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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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金开律师事务所商事诉讼部主任、商事仲裁部主任、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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