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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有哪些法律效力

此文章帮助了318人  作者: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股权质押需满足的条件

中国《担保法》第75条第1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设立质押。可见,可转让性是对股权可否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唯一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作质没有任何限制,对同一公司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为质,必须得到其他股东书面形式的过半数同意。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也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自公司设立后三年内不能设立质权,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管理人员在职内不得设立质权。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必须为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以其拥有的股权为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且得到其他投资者的全部同意。

二、股权质押有哪些法律效力

(一)对质权人的效力

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之权利和义务。首先,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一般应包括: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这是质权人最重要的权利。这种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之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物上代位权。中国《担保法》第73条规定,质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即股权因其他原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⑶质权保全权。质物有贬值毁损的可能时,质权人可以提前处置质物。

(二)对出质人之效力

出质人以其拥有的股权出质后,该股权作为债权之担保物,在其上设有担保物权,出质人的某些权利因此受到限制,但出质人仍然是股权的拥有者,其股东地位并未发生变化,故而出质人就出质股权仍享有出质股权的表决权、新股优先认购权、余额返还请求权等权利

以上就是关于股权质押的条件及效力的介绍,股权质押属于质押中的权利质押,必须具备可转让性才能够实现质押,同时对于股权质押的权利人及出质人的效力也有一定的介绍。如果还有股权质押方面的其他问题,可以咨询法邦网的律师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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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金开律师事务所商事诉讼部主任、商事仲裁部主任、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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