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父亲去世有钱未要回,继承人能否继承债权
张某的父亲曾在2013年8月借给李某3万元,约定2016年8月还款,并留有借据。不料张某的父亲于2015年5月去世,张某在债权即将到期时找到李某,要求李某偿还所欠3万元借款。李某认为借款人是张某的父亲而非张某,现在张某的父亲已经去世,自己已经没有债权人了,因此不应当偿还所欠欠款3万元。因此,张某凭父亲所留借据向法院起诉李某偿还所欠借款。
法院判决:债务人承担还款义务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确于2013年8月欠张某父亲3万元,并约定2016年8月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张某依法继承张某父亲留下的债权,作为李某新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李某在债权届满之日向自己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因此,法院判决债务人李某依法承担还款义务。
律师说法:债权继承的范围
本案中张某父亲的债权属于财产债权,是属于可以继承的债权,因此可以继承,依法拿回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关于债权是否可以继承,要根据债权的不同形式进行区分。债权有不同的性质,如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之债等。债权原则上都可以由继承人继承,但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债权,如子女对父母的扶养费请求权,残废军人对有关部门的抚恤金请求权等,与被继承人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会随着被继承人的死亡而消灭,不能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续享有。作为遗产的债权,必须是在继承开始时已经存在着的债权,如果在继承开始后才产生的债权则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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