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主张向保证人追讨
2014年3月5日孙某向崔某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2.2%;2014年5月17日孙某向崔某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2.2%;2014年5月19日孙某向崔某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2.2%。该三笔借款都由徐某、孙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50万元借款被告孙海涛一直付息至2016年1月22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方讨要,被告方以无钱为由一直推脱不还。
法院判决:借款人偿还本息,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查明,借款到期后,因被告孙某未及时偿还原告崔某金借款及利息,形成纠纷。根据原告崔某提交的借款合同,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崔某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该款自2016年1月23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被告孙某、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孙某、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保证人履行完自己的义务的,应该向债务人追偿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以上就是关于“为借款担保成被告,保证人的权利如何救济”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保证人作担保时必须明确担保的法律责任和担保的种类,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真实意图,对担保范围作个明确的约定,否则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律师帮助分析,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