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还不了
2012年1月16日,康某某向海林邮政银行申请到借款30000元,约定年利率14.58%,期限14个月,贷款用途包地,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逾期年利率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2015年12月23日,肖某某、朱某某为海林邮政银行出具担保书,为康某某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后,康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4818.86元、利息5483.63元。截至2016年12月8日,康某某尚欠借款本金15181.14元、利息14080.63元,合计29261.77元。
康某某、肖某某、朱某某未作答辩。
银行求偿难
最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康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借款本金15181.14元、利息14080.63元(计算至2016年12月8日),合计29261.77元,并依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肖某某、朱某某对康某某借款本息25906.93元(其中:本金15181.14元、利息10725.79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肖某某、朱某某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全部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8.18元,减半收取计1844.09元,由康某某、肖某某、朱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