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某市政府陷“债务危机”
2010年6月和8月,某港公司与某市政府分别签订《某至某塘高速公路投资、建设、经营、移交协议书》、《某至某塘高速公路特许投资、建设、经营、养护管理、移交合同书》(上述两个合同以下合并简称特许经营合同协议)。自特许经营合同协议生效以来,因双方未完全履行相应义务,致使某至某塘高速公路(以下简称某高速公路)未能全面开工建设。为此,某市政府向某港公司、某公司发出终止特许经营合同协议的函,并向社会进行了公告。经多次协商,双方于2013年9月18日签订《解除某至某塘高速公路特许经营合同协议协议书》(以下简称解除协议),对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协议后相关权利收回、项目实际投入、已发生尚未入账和已入账尚未支付的前期费等事项进行了约定。但某市政府收到新的投资人款项后不履行解除协议约定的给付内容.
法院判决:最后,法院根据相关案情,做出了如下判决:
一、被告某市人民政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某港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某高速公路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支付617.812万元及相应利息(以617.81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5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某港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某高速公路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79425元,由某港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某高速公路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45455元,某市人民政府负担33970元。
律师说法:如前所述,截止2014年9月17日,某市政府应向某公司、某港公司支付的金额为7769.47万元。因某市政府没有按照解除协议的约定,于2014年9月17日向某公司、某港集团支付上述款项,故其应向某公司、某港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占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