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借贷平台小额贷
陈某某通过浙江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旗下“新升贷”平台向俞某某个人借款,借款金额为55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25%,借款期限3个月,自2015年11月9日起至2016年2月6日止。该笔借款由浙江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陈某某还与俞某某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以牌号为浙C×××××小汽车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出借人为实现担保权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借款到期后,俞某某将该债权转让给了浙江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并通知了陈某某。但陈某某至今仍未偿还该债务,
法院判决:偿还不了也难办
一、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5000元。
二、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173.33元。
三、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
四、浙江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对陈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的车辆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陈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5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62.5元,由陈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