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例:抵押房产借贷款
2010年11月18日,王某某与某通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王某某向某通公司提供借款4500万元,期限6个月,自2010年11月18日起至2011年5月17日止,借款利率为月息15‰。实际交付借款日与约定不一致的,以实际占用借款期限计算。乙公司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以自己所有的七处房产(证号为:20100015110、20100015111、20100015112、20100015113、20100015114、20100010830、20100010831)对上述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王某某于2010年12月2日至2011年1月29日,通过网上银行分10次向某通公司交付借款4500万元。借款到期后,某通公司及乙公司既没有归还借款本息,也没有就抵押权的实现方式达成协议。
法院判决:期到难偿还
最后,法院根据相关案情作出了如下判决:
一、河南省某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王某某偿还借款4500万元及利息。
二、王某某有权以漯河市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七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7562.50元,由河南省某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漯河市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律师说法:王某某与某通公司、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乙公司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公司在该《借款合同》的保证人栏内签字确认,同时,乙公司用自己名下所有的7处房产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