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小额借款
2013年9月1日,冯某某因有事借原告现金1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据一张。借据注明:“今借到李某某现金壹万元整(10000元),冯某某,2013年9月1日”。后原告多次催要,冯某某拒不偿还。现要求冯某某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从起诉之日起算至清偿完为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提供的证据为:2013年9月1日冯某某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一张,证明冯某某欠原告款10000元的事实。
冯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法院判决:法院照判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冯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8月14日起算至还款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冯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说法:本案适用的法律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冯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