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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借款偿还难 个人诉状难

此文章帮助了229人  作者: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基本案情:范某某与天津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借款合同关系,天津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范某某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应于2016年1月22日归还,但天津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到期未偿还范某某上述借款,属违约行为。范某某多次找天津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催索借款,天津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是推托,按合同约定,天津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除归还范某某借款本金外,还应支付利息8000元、违约金58000元。为维护范某某自身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范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表示其诉讼请求第二项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自2015年6月23日至2016年1月22日的利息,其诉讼请求第三项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2‰的标准计算的自2015年6月23日至2017年1月22日的违约金。

法院判决:法院根据相关情况,作出如下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范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给付原告范某某上述借款本金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16年1月22日止的利息7000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给付原告范某某上述借款本金自2016年1月23日起至2017年1月22日止的利息12000元;

四、驳回原告范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自2015年6月23日至2017年1月22日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根据法律规定,利息及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而原、被告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及违约金计算标准超出法律规定范畴,故对原告主张的超过标准部分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大家在遇到有关法律问题时一定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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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金开律师事务所商事诉讼部主任、商事仲裁部主任、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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