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高额利息
2013年5月29日,原告倪某某(TONYNI)与被告朱某某订立一份《协议书》,约定:倪某某向朱某某出借共计2000万元人民币借款,用于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甲片区21号路BT融资建设项目;借款利息共计1300万元;朱某某返还与支付全部借款本息的时间不应迟于原告倪某某出借首笔款项之日起二年;朱某某提供位于昆明市某城星都总部基地049栋1-6层房产作为担保;倪某某因催讨借款本息、违约金等款项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由朱某某承担;发生纠纷,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可向倪某某现住地福建省福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等。
上述《协议书》订立前后,倪某某于2013年3月27日至2013年8月4日,先后向被告朱某某的银行帐户汇付共计2070万元的借款。同时,鉴于原告倪某某、郑某某系夫妻关系,两原告与三被告于2013年5月28日订立一份《借款(抵押)合同》,约定三被告提供位于昆明市乙区星都总部基地049幢1单元1-6层写字楼49室作为借款抵押担保。该合同由昆明市国信公证处予以公证。2013年5月29日,各方当事人就三被告提供抵押的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倪某某取得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房屋他项权证》。
借款期间,被告朱某某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借款利息,但自2013年7月始,几经催讨,仅向原告支付306000元利息,对其余借款本息不再支付。经双方协商,被告朱某某、林瑞斌于2013年10月15日出具一份《借条》,确认原告提供的借款本金总额为2070万元人民币,截至2013年10月15日已有三个月未付利息等事实,并承诺:将于2013年10月20日前还清尚欠利息,并在2013年11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207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违约金,否则承担人民币250万元作为违约金,并承担相关费用等。但被告朱某某承诺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其仍未向原告返还借款及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法院怎么认定
一、被告朱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倪某某、郑某某借款本金2070万元及利息。
二、被告朱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倪某某、郑某某支付律师代理费l0万元。
三、原告倪某某对被告朱某某、林瑞斌、徐丽芳所提供的座落于昆明市乙区星都总部基地049幢1单元1-6层写字楼49室的房产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70760元,由原告倪某某、郑某某负担16550元,由被告朱某某负担1542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