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转让煤矿
原贵州省某县百纳乡甲煤矿是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为缪某某。2011年4月,缪某某将甲煤矿以1.88亿元的价款整体转让给魏某,双方签订了《贵州省某县百纳乡甲煤矿采矿权和资产整体转让协议》,同年9月7日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魏某付款达到17960万元后(尚欠940万元),缪某某根据魏某的通知到公证机构办理委托公证:授权魏某指定人员作为全权代表,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据此,2011年10月12日,原告缪某某根据魏某指定,向康某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并办理了公证。委托书载明:授权康某代表缪某某签署甲煤矿转让的各类法律文书、办理各类变更登记,委托期限至采矿权转让和其他全部事项办理完毕止。之后,原告缪某某按约定将甲煤矿全部移交给魏某指定人员接管。
2013年11月底,魏某告知缪某某:已将涉案的二份合同转让给高鹏,高鹏又转让给康某。要求缪某某配合完善合同转让手续。为此,2013年12月3日,缪某某(甲方)、魏某(乙方)、高鹏(丙方)、康某(丁方)签订了《合同转让协议》。《合同转让协议》明确:涉案的二份合同签订后,项下资产已全部交付给乙方指定单位,仅剩采矿权、工商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未办理;尚欠甲方1219.8万元(其中940万元为二份合同的剩余价款、279.8万元为二份合同签订后乙方接管煤矿前甲方新增的投入)。《合同转让协议》约定:乙方和丙方将二份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丁方……甲方配合丁方办理变更登记,所需文件由丁方负责起草,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由丁方负责,甲方仅签字配合;本协议签订后,丁方立即启动变更登记工作,同时通知甲方配合;甲方配合丁方签订变更登记相关文件并公示后10日内,丁方将尚欠的1219.8万元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如果本协议签订后6个月内丁方尚未办理完毕变更登记手续,应立即将该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如果丁方不按约定向甲方付款,每逾期一天按应付金额的3‰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转让协议》签订后的第二天(2013年12月4日),缪某某即根据丁方要求签署了变更登记的相关文件。同日,贵州省国土地资源厅发布了《贵州省矿权交易储备局关于贵州蓝雁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某县百纳乡甲煤矿采矿权转让公示》。变更登记公示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约定付款,但被告一直以各种借口推托。
法院判决:还差欠款
康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缪某某采矿权转让余款1219.8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为:以转让款1219.8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12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290元,由被告康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