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热门小额贷
2014年10月17日,乙小贷公司与甲装饰公司签订了编号为乙小贷融(2014)借字第147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乙小贷公司向甲装饰公司发放贷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14年11月3日止。同时,丙资产公司、丁设计公司、华诚贸易公司、华城房地产公司、某置业公司、陈某、高某某、陈某某、郑某某与乙小贷公司分别签订了4份《保证合同》,约定九位保证人对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甲装饰公司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为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以及债权实现费用。某置业公司与乙小贷公司签订了编号为乙小贷融(2014)抵字第147-7号的《抵押合同》,约定某置业公司将其名下的位于四川省某镇政府街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简房权证监证字第20080641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简国用(2009)第05327号】为本案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于2015年1月15日办理了前述房屋的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简房他证监证字第2015053122号)。
合同签订后,乙小贷公司依约向甲装饰公司发放了贷款5000万元。借款到期后,甲装饰公司未能按时向乙小贷公司归还借款,乙小贷公司要求甲装饰公司偿还全部借款、利息及其他费用,并要求九位保证人及抵押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但借款人、保证人、抵押担保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乙小贷公司委托律师代理本案,并支付了律师代理费70万元。
法院判决:公司也来借
一、重庆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乙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4972万元及借款利息146585.33元;
二、重庆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乙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罚息(以4972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利随本清);
三、重庆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乙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0万元;
四、重庆市两江新区乙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本判决一至三项的债权范围内就简阳某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四川省某镇政府街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简房权证监证字第20080641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简国用(2009)第05327号;建筑面积:1604.12平方米】优先受偿;
五、重庆丙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丁建筑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阳某置业有限公司、陈某、高某某、陈某某、郑某某对本判决一至三项的重庆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重庆市两江新区乙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59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10960元,由重庆市两江新区乙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960元,重庆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丙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丁建筑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阳某置业有限公司、陈某、高某某、陈某某、郑某某共同负担30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