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投资协议变借款
甲地产公司于2010年7月13日与乙建筑公司及丁工程公司签订《联营开发协议》。该协议约定甲地产公司与乙建筑公司、丁工程公司合资合作开发位于重庆市某县凉风垭工业园区“重庆仁人可蔬菜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的房地产项目,甲地产公司、乙建筑公司、丁工程公司三方的资金投入及分配比例为50%、30%、20%,乙建筑公司据此陆续投入资金3693万元。
2014年3月11日,甲地产公司以该合作项目在施工、贷款、销售等方面由其独自经营更为方便为由,要求乙建筑公司和丁工程公司退出该项目的合作开发。甲地产公司与乙建筑公司、丁工程公司三方协商一致,签订《关于重庆某凉风垭房地产项目〈联营开发协议〉股权退出协议》。经甲地产公司计算并在该股权退出协议中明确:乙建筑公司的股权资金(退出时的资金)共计82429365.43元;其中3693万元不计利息,余款45499365.43元按月2%计息,甲地产公司在2014年3月30日必须向乙建筑公司支付1500万元。但甲地产公司到期没有还款。2014年3月31日甲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死亡,2014年5月15日甲地产公司向乙建筑公司提供由丙地产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制作的《担保书》,《担保书》中丙地产公司承诺:其愿作为《关于重庆某凉风垭房地产项目<联营开发协议>股权退出协议》甲地产公司的保证人,向乙建筑公司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至乙建筑公司实现全部债权止。经乙建筑公司核查,丙地产公司是甲地产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甲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为同一人,因刘某某的死亡暴露出甲地产公司所有的房产、土地早已抵押给他人,还有部分产权已经被多次查封。现因两公司的股权随时有被转让的可能以及公司面临破产的危险,故甲地产公司已经不具有履行到期债务的能力,丙地产公司也不具有履行到期债务的担保能力。
法院判决:谁人来偿还
一、被告重庆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舟山市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2429365.43元及利息;
二、被告贵州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舟山市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3415元,保全费5000元,总计508415元,由原告舟山市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841元,由被告重庆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贵州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575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