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夫妻设公司
刘一宏与诸颖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出资成立了尊宇公司。2012年,刘一宏、诸颖遐因资金需要,向李金平借款,至2012年4月累计借款人民币7440万元,双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总借款人民币7440万元,借期一年,自2012年4月16日起至2013年4月15日止,用尊宇公司全部股权提供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同时尊宇公司用嵩国用(2012)第175号、嵩国用(2012)第176号、嵩国用(2012)第177号三块国有土地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嵩他项(2012)第2062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合同签订后,李金平向刘一宏、诸颖遐提供了借款。2012年7月16日,双方签订了《追加借款合同》,追加借款1270万元,借款期限九个月,自2012年7月16日起至2013年4月15日,重新办理了土地抵押担保手续。2013年2月4日,双方又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借款1075万元,期限2个半月,自2013年2月4日起至2013年4月19日止。2013年6月10日,双方签订了《个人借款保证合同》,借款期限半年,自2013年6月10日起至2013年12月9日止,尊宇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借款均已到期,被告刘一宏、诸颖遐尚欠李金平借款本金8550万元,利息1980万元。
欠债谁来还:法院判决
一、由被告刘一宏、诸颖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金平借款本金37508100元及利息
二、二、由被告刘一宏、诸颖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金平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由被告刘一宏、诸颖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金平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
四、四、由被告刘一宏、诸颖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金平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
五、当被告刘一宏、诸颖遐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时,原告李金平有权以嵩他项(2012)第033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该土地使用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当被告刘一宏、诸颖遐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时,原告李金平有权以刘一宏(嵩工商)股质登记设字第(2012)第00076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及诸颖遐(嵩工商)股质登记设字第(2012)第00077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质押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七、由昆明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昆明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刘一宏、诸颖遐追偿;
八、驳回原告李金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79300元,由原告李金平负担135860元,由被告刘一宏、诸颖遐负担5434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