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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未登记,抵押权能否实现?

此文章帮助了383人  作者: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原告要求被告实现抵押权履行债务

原告张某与被告张鸿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原告张某起诉称:2014年11月1日,被告以企业生产经营缺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期一年,月利息一分七厘。双方并约定如被告未按期支付当月利息超过十天,则原告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全部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借给被告100万元,但是被告未能按月支付利息。被告未归还原告分文本息,多次向被告催讨无着。被告张鸿某答辩称:1、王某与被告是同学,王某与邱某是夫妻关系。2014年10月下旬左右王某约被告一起到椒江,到椒某后被告认识原告。王某说有一笔钱通过被告的的账户走一走,被告没有同原告提过借钱。同时,王某把一份合约拿来叫被告签,当时只有合同的最后一页,前面是没有的。当天下午,被告同王某就一起回到天台了,后来原告陆陆续续把100万元打入被告账户,原告取出现金后再交给王某。利息从借款日开始支付到2015年4月份,每个月17000元,都是王某通过银行打款,这是原告告诉被告的情况。被告也没有像原告起诉状上所说的办企业,也没有因为缺钱向原告借款,该案是虚假诉讼。2、关于抵押借款合同,原、被告未到房管局办手续,借款合同本身和抵押都是无效。

法院判决:判令被告履行债务,驳回原告实现抵押权的诉讼请求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张鸿某向原告张某借款100万元事实清楚。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如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借款利息超过十天,原告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全部借款。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月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月利率17‰,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17‰计算支付利息,予以支持。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如诉至法院讼律师费由被告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15000元,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辩称是王某借被告账户使用并且被告取出现金后交给王某,被告未向原告借款。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认为: 1、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2、被告与原告订立了抵押借款合同,且原告已支付给被告100万元,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取现后如何使用不影响借贷关系的成立,对该辩称本院不予采纳。原、被告未办理抵押登记,故原告的抵押权未设立。但原告抵押权未设立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借款合同依然有效,被告辩称借款合同无效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律师说法:房屋抵押未登记,抵押权能否实现?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①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②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③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

④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房屋属于不动产,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完成,抵押权生效。该案并没有到房管部门进行抵押登记,所以这种抵押行为是无效的。

以上就是关于“抵押权未登记能否实现?”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律师帮助分析,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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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金开律师事务所商事诉讼部主任、商事仲裁部主任、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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