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起诉还款遭异议
2016年6月14日,被告刘某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葛某借款。被告刘某出具《借款条》:“今借葛某现金玖拾壹万柒仟陆佰元整(917600元),用期六个月归还,每月15日前还款贰万玖仟陆佰元整(29600)。”当日,原告葛某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440000元,其余477600元以现金形式交付给被告。被告于2016年9月份偿还6万元,余款至今未还。葛某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刘某要求偿还本息。
刘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原告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由接受款项一方当事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和审理。
法院裁定:驳回刘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法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刘某住所地为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长沟大街某路某号楼,故房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律师说法:出借人应到何地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本案中,被告刘某的住所地是北京市房山区,亦无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刘某住所地的法院,即房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葛某向房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以上就是关于“起诉还款遭异议 出借人应到何地法院起诉”的案例介绍。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产生讼争,要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遇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要到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以免出现管辖异议。如果遇到与本案例类似的纠纷,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