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告诉被告及保证人履行债务
蒋某因缺乏资金,向舒某借款60000元,并将父亲蒋光某的房产予以抵押,蒋光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署了姓名,并注明愿以该房提供抵押担保。与蒋某合伙经营酒店的晏某亦在借条上签字保证按期还款,否则由两人合伙经营的酒店负责偿还。借款协议签订后,各方均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蒋某仅偿还了10000元,余款50000元迟迟未还,舒某多次催讨无果,遂提起诉讼,要求蒋某、晏某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蒋光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判令被告及保证人履行债务
石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舒某与被告蒋某债权债务关系属实,被告蒋某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被告晏某在借款协议上签字,以“股东”名义同意蒋某的该笔债务由酒店负责,属于认可债务为该酒店的合伙债务,因此蒋某、晏某应负责偿还。被告蒋光某以自己的房产为债务提供担保,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依据,具有法律效力,但根据《物权法》之规定,建筑物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现双方未进行抵押登记,原告应享有的抵押权未成立,虽然抵押权未成立,但原告舒某与被告蒋光某之间签订的房屋担保协议仍然有效,被告蒋光某仍需在房屋价值限额内对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由于房屋价值远高于债权金额,故原告舒某要求被告蒋光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合法有据。综合上述因素,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蒋某、晏某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蒋光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说法:房屋抵押未登记不成立,担保责任能否免除?
法官是法典和生活的桥梁。法官判断个案,不能简单地适用逻辑的方法,机械的对照个别法条来作出结论。面对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诸多行为,每个案件都是社会生活某一部分的具体表现。法官在适用法律处理个案中,首先要着眼于法律调整是为了建立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分析本案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审查合同的外在形式虽然必要,但更重要的是透过表面文章审视当事人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揭示社会经济关系间的内在联系,从而解决矛盾和冲突,使法典为现实生活服务。
本案中,房屋抵押未登记不生效,但是可以判断签订抵押合同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实现,所以,房屋抵押未登记不成立,担保责任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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