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借贷宝借款惹纠纷
原告张某和被告彭某均系借贷宝平台的注册用户,彭某通过借贷宝平台向张某借款10000元,该借款于2016年8月25号到期。到期后彭某要求张某延期到27号,张某于2016年8月26号用“先秒先回”的方式,与彭某形成新的借款关系。
“先秒先回”是指宝友逾期或宽限期内,投资人出借一笔资金给宝友,该笔资金扣除逾期管理费的部分,马上回该投资人在宝友的逾期或宽限期借款的回款。张某与彭某之间的借款达成后,平台自动生成20份借出协议,每份协议借款本金为500元(约定年利率24%),还款期限为2016年8月27日。因逾期后被告彭某未还款,原告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被告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本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规定均认可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原告张某与被告彭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有借贷宝平台生成的借款协议为证,该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借款协议约定的利率为年利率24%,未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电子借款协议有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从上述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法律认可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彭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有借贷宝平台生成的电子借款协议为证,借贷合同关系明确、合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彭某未依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息,依法应承担清偿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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