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
2011年5月18日,闫某以现金方式借给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0万元;2014年5月14日,闫某用某银行账户以银行转款方式借给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万元。2014年5月13日,闫某与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两笔借款签订借款合同和房地产抵押合同各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50万元;借款用途经营;期限自2014年5月18日起至2015年3月18日止;月利率15‰,按月付息;乙方(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到期未能按时还本,应向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借款总额20%的违约金,同时按日支付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借款期限内,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借款利息至2014年11月18日,此后利息未按约定支付。
法院判决:最终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期满后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还本付息,应视为违约。民间借贷当事人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最终收取的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双方在该合同中既约定了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本院调整该借款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申请人的申请部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民间借贷中利息与违约金能否同时支持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强调违约金补偿性的理念,同时有限地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补偿性违约金,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这符合民法中的损失补偿原则。逾期利息虽然具有惩罚的性质,但其本质上是借款合同产生的孳息。而且《合同法》关于利息和违约金的规定并无冲突,同时约定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因此在借款合同中要求同时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诉求能够得到支持。
关于违约金的数额,依照我国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高额违约金调整的标准是守约方的损失。在借款合同中,对于出借人来说,借款人未依约还款,所遭受到的损失是借款利息。根据损失补偿原则,如果利息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则违约金不予支持,如果利息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则违约金可以支持。又因为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规范金融市场,防止高利贷现象对民间借款利率进行限高。如果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加起来如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则属于变相地放高利贷。因此,在借款合同纠纷中,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约定,若当事人同时约定了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只要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之和不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法院就可以支持,但对超过部分,因其违反法律规定,所以不应支持。
以上就是有关“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民间借贷中利息与违约金能否同时支持”的案例介绍,如果您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建议您咨询律师,让专业律师为您提供帮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