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未约定还款日期不还款
2010年2月到10月,被告徐某某因生意所需,分九次向原告借款161000元,并当场出具借条,但未约定还款日期。后经原告催讨无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61000元。
法院判决: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经审理查明:被告徐某某因生意所需,分九次向原告沈某某借款161000元,并当场出具借条,但未书面约定利息和还款日期。后经原告沈某某催讨而无果,故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在原告沈某某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后,被告徐某某理应按约定履行还款的义务。原、被告之间虽对还款期限没有书面约定,但原告沈某某可以催告被告徐某某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原告沈某某请求被告徐某某返还欠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竞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沈才根借款16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20元,由被告徐竞良负担。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律师说法:借条未约定还款日期怎么办?
借条未约定还款日期,应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 规定: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在贷款人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后,借款人理应按约定履行还款的义务。虽对还款期限没有书面约定,但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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