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政策优惠
因陈某某称甲公司能享受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给予的土地、税收优惠政策,甲公司计划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武汉智慧汽车产业园项目、武汉国际企业总部项目,乙公司同意为甲公司提供融资,以支持甲公司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为此,乙公司于2014年2月21日以自有资金向甲公司提供借款4810万元,用于甲公司支付土地竞拍保证金。乙公司并继续寻找资金来源以向甲公司提供融资支持。在落实资金后,乙公司与甲公司于2014年3月30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借款4亿元,其中4810万元用于置换归还乙公司于2014年2月21日以自有资金向甲公司提供的借款,余款用于甲公司支付土地款。因乙公司资金系对外融资所得,双方约定,甲公司按年20%承担借款资金成本,借款期限原则上为三个月,可提前还款,借款期限届满时甲公司一次性向乙公司偿还借款并支付资金成本,逾期未清偿本金及资金成本的,按借款本金日千分之三承担违约金,乙公司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等均由甲公司承担。《借款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于2014年3月24日、3月25日向甲公司支付借款4亿元。甲公司分别于2014年4月3日、4月8日向乙公司还款8500万元(其中含置换归还的4810万元、《借款合同》项下还款3690万元)。2014年5月13日,甲公司函告乙公司,因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能落实招商优惠政策,甲公司决定向乙公司还款。2014年5月14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还款800.8万元,2014年5月1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指定账户还款5890万元。甲公司共计还款11380.8万元(其中已扣除置换偿还的4810万元),余款28619.2万元未归还,资金成本未支付。在乙公司协助下,甲公司落实了179949160元还款资金来源,但余款106242840元及资金成本、违约金,甲公司未归还或落实资金来源。2014年6月4日,陈某某、丙公司、丁公司、某坊公司、幸福公司向乙公司签署承诺书,承诺对甲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未履行承诺,并有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行为。
法院判决:借款大胆
一、武汉甲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乙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借款10597.2万元,并从2014年6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20%支付利息;
二、陈某某、武汉丙投资有限公司、武汉丁包装印务工业园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某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某幸福时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武汉甲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湖北乙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83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武汉甲实业有限公司、陈某某、武汉丙投资有限公司、武汉丁包装印务工业园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某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某幸福时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