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冯氏两兄弟合借百万
2012年2月25日,被告冯俊某、冯根某找到原告乔某某,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乔某某借款100万元,二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息3分,第二天2月26日,二被告又向原告乔某某借款2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息3分,此后,二被告清息至2013年4月底,经原告乔某某多次催要,至今未还。
法院判决:无力偿还
一、被告冯俊某、冯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乔某某330.4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5月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乔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80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冯俊某、冯根某负担50000元,原告乔某某负担30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冯俊某、冯根某向原告乔某某借款,出具有借条,原告也提供了银行转账单据等证据,被告冯根某对借款及借条的真实性也无异议,故对双方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借款法律关系予以确认。本案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乔某某可随时主张偿还,被告冯俊某、冯根某应当承担清偿本案借款及利息的法律责任。被告冯根某辩称其不是本案借款人,但不能提供证据予以推翻,应承担本案借款的还款责任。因被告出具借条时原告并未如约提供全部借款,故本案借款本金应当按照原告实际出借数额计算,又因原告对其现金支付的19.6万元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本案借款本金应按照原告提供有转款凭证的330.4万元予以认定。本案借条约定月息3分,法院认为,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原告乔某某要求按照月息3分计息,超过法定标准,超过部分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