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企业投资
2011年1月份至8月份,郑某某以家族企业开发房地产缺乏资金为由陆续向郭某某借款,郑某某实际控制的甲市鑫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甲市建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郭某某通过自己账户及亲戚赵庆宗账户转账或以现金方式借给郑某某本金11000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分别为2%及2.5%。2011年10月份,郑某某实际控制的甲市乙系列企业突然以资产恶化申请企业重组和债务清偿,郭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迫参与债权转股权的企业重组。《甲市乙系列企业重组和债务清偿总体方案》与《甲市乙系列企业重组和债务清偿实施方案》分别于2011年10月26日、2011年11月7日经甲市乙系列企业债权人会议及其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2012年1月,郭某某发现郑某某在企业重组和债务清偿实施方案中,存在申报负债总额不实,债权债务申报不透明,家族成员个人拥有资产申报不彻底等情况,致使郭某某无法实现经济目的。经交涉,双方于2012年1月16日签订《协议书》,郑某某承认其2011年1月份至8月份向郭某某借款本金共计11000万元;并承认其在甲市乙系列企业重组和债务清偿实施方案中,存在申报负债总额不实等上述情况;承诺在2012年6月底全部退还郭某某借款本金并按约定支付利息,承担郭某某全部损失。
朋友借款支持
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了如下判决:
一、被告郑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某某借款本金11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其中:以4000万元为基数,利息自2011年3月18日起计算;以1000万元为基数,利息自2011年4月27日起计算,上述两笔借款的利息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1000万元为基数,利息自2011年4月29日起计算;以1000万元为基数,利息自2011年5月12日起计算;以1000万元为基数,利息自2011年5月13日起计算;以800万元为基数,利息自2011年5月25日起计算;以200万元为基数,利息自2011年6月10日起计算;以1000万元为基数,利息自2011年8月13日起计算,上述六笔借款的利息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580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58050元,由被告郑某某负担9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