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借款拒写借条
被告吴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3年3月共同出资设立了紫云自治县甲特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某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6月被告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向胡某某提出借款,双方在未开具借款借据,也未书面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胡某某于2013年6月17日至2013年12月27日先后向被告汇款或现金方式出借了240万元整。为明确双方借款数额和还款期限等问题,2013年12月27日被告向胡某某签署了240万元抵押借款借条约定2014年3月24日归还。
法院判决:到期怎么认定
一、由被告吴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胡某某借款本金2076904元。并从2014年3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胡某某对田某某和紫云自治县甲特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胡某某负担4146元、被告吴某某负担26654元。
律师说法:关于田某某及紫云自治县甲特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偿还责任问题。由于田某某并未在《抵押借款借条》上签字,紫云自治县甲特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也未在该借条上加盖公章,故该笔借款应属于吴某某的个人借款,而田某某与吴某某也非合法夫妻关系,因此胡兴龙要求判决田某某与紫云自治县甲特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给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