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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百万债务 担保物价值几十万

此文章帮助了193人  作者:施永宝律师  来源:法邦网

基本案情:借贷百万债务

2012年11月8日,被告周某某向袁某某借款3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率为月2%,未约定还款期限。同日,袁某某将借款转账支付到被告周某某银行账户,被告周某某向袁某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后,被告周某某支付了部分借款利息。经结算,截止2014年9月30日,被告周某某尚欠袁某某借款利息42.6万元。2014年10月,被告黄某某、周某、周利某向袁某某出具《保证担保函》,承诺为周某某偿还袁某某前述2012年11月8日借款3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担保期间为借款到期后三年。2014年10月,袁某某向被告提出还款请求,四被告未偿还袁某某借款本息。

法院判决:担保物价值几十万

一、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袁某某3000000元本金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1月8日至2014年9月3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4年10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给付利息时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62万元);

二、被告黄某某、周某、周利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周某某应给付的3000000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某某、周某、周利某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周某某追偿;

三、驳回原告袁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32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周某某、黄某某、周某、周利某负担。

律师说法:关于黄某某、周某、周利某是否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黄某某、周某、周利某出具给袁某某的担保函上明确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且担保期间为借款期限到期后三年,该意思表示系三担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所涉借款从借款之日起到本案诉讼之日未到三年,且从原告袁某某主张被告周某某还款之日起亦未超过三年,故本案所涉担保未过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间,黄某某、周某、周利某应依法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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