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借出违约金
2014年8月18日,张某某与张某财及其妻子王某某、武威市甲公司共同签订了借款契约,合同约定张某某给以上被告提供借款4000000元,借款期限一个月,月利率为2%,王某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并于同日签订了财产抵押合同,以上述被告所有和经营的财产对以上借款进行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张某某将合同约定的借款打到了被告指定的银行卡。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陆续偿还了部分借款及利息,由于被告逾期未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金,现张某某主张要求各被告承担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共计3000000元的偿还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王某某、张某昶、张某麟应在遗产继承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担保人王某在其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股东胡长明怠于行使权力,致使公司没有按时清算造成损失,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债权怎样偿还
法院经过审理后,做出了如下判决:
一、被告武威市甲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张某某借款1746601.2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付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被告王某某、张某昶、张某麟在继承张某财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偿还责任;
三、被告王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武威市甲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追偿;
四、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武威市甲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负担20800元,张某某负担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