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借款还不上
被告因经营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期间只还过一部分利息,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共欠原告借款55,900,000元整。被告因无力归还欠款,便与原告协商愿以其开发的“东方时代广场”商铺抵偿上述债务。2013年10月30日,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以安顺市小十字东门坡东方时代广场(又名东方花园)的某商铺1799.67m,抵偿原告50,390,760元债务,剩余5,509,240元,被告承诺在2013年12月15日前归还。1799.67m2的商铺被划分成38间商铺,双方同时签订38份《“东方花园”优先认购协议》,约定2013年11月30日前,与原告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为原告办理产权登记备案。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将之前的借条,借款合同等所有文件收回,同时向原告出具总金额为50,390,760元购房款收据。现被告早己办理了房屋预售许可证,却未依约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产权登记备案,也未偿还剩余的5,509,240元。经原告多次催告未果.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双方经自愿协商签订的《补充协议》及《东方花园”优先认购协议》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商铺来低债
(一)安顺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袁某某购房款3,000万元,并承担从2013年11月起止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4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
(二)驳回袁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39,541.34元,保全费5,000元,由安顺甲房地产公司负担203,279元,袁某某负担136,262.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