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合作事宜
2011年12月,海南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与乙控股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洽商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在乙控股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出具《承诺书》,承诺对乙控股公司的履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海南甲公司、乙控股公司、乙丰裕公司、成都丙公司、成都丁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合同)。双方的合作框架为,乙控股公司向项目公司乙丰裕公司注入两块土地(双方简称为218地块与371地块),海南甲公司承担除协议约定的应由乙控股公司承担的费用外的所有建设费用及371地块每亩不超过30万元的变性费用。双方收益的比例为海南甲公司70%,乙控股公司30%。
为落实涉案合同第三条第(三)款约定的海南甲公司代垫的建设费用,根据海南甲公司给乙控股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乙控股公司出具的付款委托函、乙控股公司向海南甲公司出具的收据等证据材料,海南甲公司同意向乙控股公司提供1.2亿元借款用于'解决项目的历史遗留问题'或用于工程建设费用。其中第一笔6000万元借款已经于2011年12月26日向乙控股公司提供,第二笔6000万元最迟应在2012年12月15日前提供。
涉案合同签订后,海南甲公司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具体包括:向乙控股公司提供了第一笔6000万元借款,接收了项目公司的印鉴证照等相关材料,并积极组织人员进行项目开发的前期准备工作,如签订广告合同、对办公场地进行装修、与勘察公司进行洽商勘察事宜等等,并为此支出900余万元的费用。但乙控股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导致项目开发工作被迫中止。
法院判决:演变借贷事宜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海南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反诉第三人)海南乙丰裕实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反诉被告)中铁中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反诉被告)成都市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5日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
二、限被告(反诉原告)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反诉被告)海南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60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付);
三、限被告(反诉原告)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反诉被告)海南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完成218地块注入被告(反诉第三人)海南乙丰裕实业有限公司的违约金860万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海南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反诉原告)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0620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海南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14405元,被告(反诉原告)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91800元;反诉费5062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