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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融资 担保借款

此文章帮助了248人  作者: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基本案情:朋友融资

2011年9月24日,唐某某与甲公司、张某某、丰某某达成了三方协议《融资咨询及担保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甲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委托张某某及丰某某融资,并由二人为其提供还款担保服务。嗣后,唐某某积极筹措资金,分别于2011年9月27日出借给甲公司资金3000万元,约定2011年12月26日前归还。2012年6月21日出借给甲公司资金1240万元,约定2012年10月17日前归还。刘开某、刘华某、刘高某、刘华某等四人自愿对2011年9月27日出借给甲公司的3000万元及相关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刘开某、刘高某及刘华某等三人自愿对2012年6月21日出借给甲公司的1240万元及相关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截止起诉,甲公司拖欠3000万元的借款达24个月,应承担利息1574.4万元;拖欠1240万元的借款达15个月,应承担利息391.22万元。期间,经唐某某多次催要,甲公司仅于2012年11月19日通过唐某某指定账户归还了利息1000万元,尚欠本息合计5205.62万元。

法院判决:担保借款

一、武汉甲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唐某某借款本金4240万元及相应利息(2012年11月20日前利息48.8万元;以4240万元为本金,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息,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二、丰某某、张某某、刘开某、刘高某、刘华某对武汉甲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刘华某对武汉甲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公司上述借款中的300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以3000万元为本金,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息,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081元,由武汉甲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公司负担271872.9元,由唐某某负担30208.1元。

北京民间借贷律师温馨提示:

证据是实现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最有力保障,它形成与协商签约、付款收息、跟进沟通、催款谈判、诉讼等全流程、各个细节,如果能做到主动取证、及时取证,必将让债权人实现权利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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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的,法院将不会支持你的请求。另外,诉前财产保全是一种应急措施,也就是说提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起诉,否则法院将会解除财产保全,如果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还需要赔偿。因此,诉前财产保全需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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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金开律师事务所商事诉讼部主任、商事仲裁部主任、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中心主任
资深律师,曾任职检察院、法院系统,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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