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房地产
2011年12月,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与乙控股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洽商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在乙控股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出具《承诺书》,承诺对乙控股公司的履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甲公司、乙控股公司、乙丰裕公司、丙公司、成都泰昌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合同)。双方的合作框架为,乙控股公司向项目公司乙丰裕公司注入两块土地(双方简称为218地块与371地块),甲公司承担除协议约定的应由乙控股公司承担的费用外的所有建设费用及371地块每亩不超过30万元的变性费用。双方收益的比例为甲公司70%,乙控股公司30%。
产商无奈欠债
为落实涉案合同第三条第(三)款约定的甲公司代垫的建设费用,根据甲公司给乙控股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乙控股公司出具的付款委托函、乙控股公司向甲公司出具的收据等证据材料,甲公司同意向乙控股公司提供1.2亿元借款用于'解决项目的历史遗留问题'或用于工程建设费用。其中第一笔6000万元借款已经于2011年12月26日向乙控股公司提供,第二笔6000万元最迟应在2012年12月15日前提供。
涉案合同签订后,甲公司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具体包括:向乙控股公司提供了第一笔6000万元借款,接收了项目公司的印鉴证照等相关材料,并积极组织人员进行项目开发的前期准备工作,如签订广告合同、对办公场地进行装修、与勘察公司进行洽商勘察事宜等等,并为此支出900余万元的费用。但乙控股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导致项目开发工作被迫中止。乙控股公司的违约行为包括:1.未按照其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的承诺,将联合开发事宜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进行公开披露;2.未按约定于2012年4月30日前将218地块注入项目公司,实际注入时间为2012年7月26日,逾期86天;3.在218地块注入项目公司后,拒绝将项目公司的70%股权变更登记至甲公司名下;4.乙控股公司将项目公司的印鉴证照等相关材料移交给甲公司,又向甲公司发函,以办理注入土地手续为由,取走项目公司的印鉴证照等,并未按承诺返还给甲公司,致使甲公司无法继续进行项目开发的准备工作;乙控股公司的行为也违反了应由甲公司负责项目公司运营管理的约定;5.根据乙控股公司公告显示,其将甲公司代垫的项目建设及用于解决项目历史遗留问题的费用挪用于'理财',而非将此款用于项目,导致注入地块手续办理的迟延,给项目建设造成经济损失。
鉴于乙控股公司前述违约行为,2012年7月30日甲公司曾向乙控股公司公证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交回项目公司的印鉴证照等,支付因迟延办理218地块注入手续而产生的违约金等,但乙控股公司置之不理。为保障甲公司的合法权益不被进一步损害,甲公司拒绝继续提供第二笔6000万元借款。